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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分类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称。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办公室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分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名单》(02卫法监发108号),新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包括: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
注:为正确诊断,国家针对部分职业病制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我国在2002年5月正式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还修改并重新颁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3月28日发布)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