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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注:根据新的政府机构职能,目前特大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等组成。
四、《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文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的有关事项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结案通知。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次死亡 10~29人的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