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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e.时间限制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 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者要求听证的,前者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后者收取听证费用。
后者提出听证要求后,前者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后者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