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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