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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围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年6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
1996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1985年lO月,国际劳工组织 (IL0)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