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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65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别对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监管原则,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界定了国家检验和企业检测的关系,增加了民事法律责任。
(一)关于调整范围。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适用于该条例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8类。该条例排除了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适用。生产生活中还有大量用于高层建筑的设备、防爆电器、工业和医疗领域使用的核射线装置等特种设备,既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造成监管空白。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特种设备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进行调整。为此,草案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关于监管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既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又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