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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