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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问题》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