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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