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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3、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6、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8、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9、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0、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