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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的法律,我国于 1 995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
该法由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以下对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内容摘列如下: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