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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权力运行失控和监管缺位
有些项目由于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对权力监督的有效实施上重点不突出,监督上畏手畏脚,同级监督中存在着对其业务不熟,不能完全做到了解深查细纠,有些监督过程中还存在着“人情关系”,发现问题碍于情面和私人感情,不愿监督听之任之,致使监督缺乏力度。有些关键环节想监督而无法涉足,如在项目节余材料的处理和经营活动中,对费用的提取渠道和使用缺乏监管,有些项目经理认为经营活动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以保密为由,搞“暗箱操作”,在开展经营工作中是否谋私,只能是一本良心帐,最终给监督管理留下了 “黑洞”和“死角”,导致出现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投资谋利,经理伙同管理人员虚拟、套取私分工程款等司法介入案件。
(四)监督职能软化和失之于宽
对于项目监督管理而言,有很多管理制度和规定,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统一、配套的监督机制,致使某些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主要存在“软、浅、晚”的问题。
软,就是在监督过程中缺乏刚性和严肃性,致使监督流于形式;浅,就是日常的监督,往往只停留在工作的表面,没有深入到具体的业务环节之中;晚,就是事后监督,当造成损失,问题发生后,才看到监督的薄弱面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