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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c)3.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6.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否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三)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形和街景富于变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的关系有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