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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环球网校提供附加刑)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即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5)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②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1)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注意】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