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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
1.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如下。
(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3)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4.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