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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强调自愿原则,其内涵如下。
1.申请自愿,包括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和履行协议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其特征如下。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
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