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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 有问有答收获多【案例1】2021年7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7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B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未向法院缴纳任何诉讼费用,据此,人民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D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
(1)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
(2)2021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21年3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乙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A公司为一般保证人,E信用社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20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A公司主张自己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债权于2020年10月8日方才到期,因此E信用社无权申报债权。
2021年5月2日,F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由G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履行期届至,F银行2021年7月15日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又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析】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理由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理由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第8章 第2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难度】易
(2)D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说明理由。
【解析】D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已不属于3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所以不需要回避,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