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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