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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总局92号令)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必须接受国家规定课时的安全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具体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含****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办国办意见和国安委会“硬措施”、“一规程五细则”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含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双重预防机制、煤矿事故预兆管理、应急处置能力等)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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