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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

建设工程中合同条款的“奥秘”

徐宝洲 / 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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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体现造价的重要性,应由市场形成计价方式,由市场主体来自主选择改革方向,还必须注意法律效力的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约定的方式为准,就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来执行,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可以采用参考颁布的标准进行。所以,合同在约定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中,我们一定要理清并明确把握。

一、合同条款引起纠纷有哪些

1、签约合同价与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及其组成均为含税价。涉及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要明确各自的税率)(新版合同明确了固定总价)

2、开工时间确定

3、对于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

4、现场管理的配合

5、发包人授权的签字权

6、违法分包

7、竣工日期的确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为竣工日期)

8、暂估价的处理(该招标的未进行招标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9、不可抗力的界定

10、拖欠质保金

11、逾期不结算

12、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

13、索赔时效问题

14、工程垫资的问题(约定利息的支付,高于标准的不支持、没有约定按欠款)

15、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施工合同

16、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任何一项,合同就不能成立。)(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

17、指定分包的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18、申请竣工验收报告递送(发包人的原因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

19、工程变更价格争议

以上我们了解了常见的一些纠纷,我们一定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民法典)

1、【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

2、【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3、【变更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4、【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5、【交付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6、【交付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7、【交付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8、【标的物质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9、【价款数额与支付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0、【支付价款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1、【支付价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2、【借款利息支付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3、【借款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4、【借款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5、【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6、【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7、【租赁物使用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8、【租金支付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9、【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20、【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21、【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22、【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23、【运输合同中包装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三、目前合同条款中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合同条款认识及重视不够。

2、对合同条款内容的执行力度不够合同。

3、对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合规监督不足。

4、纠纷主要来源于合同中各项条款。

四、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2、做好现场工程合同的有效管理

3、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

五、重视合同条款才能规避合同管理风险有效提高企业价值

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管理,只有管理好风险,才能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风险的存在也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企业价值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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