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诺达名师!
客服热线:18898361497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管理 > 财务综合 > 新会计准则大纲

王乐安

新会计准则大纲

王乐安 / 中国注册会计师

课程价格: 具体课酬和讲师商量确定

常驻地: 上海

预定该课 下载课纲

咨 / 询 / 热 / 线 18898361497

在线咨询

课程大纲

课程背景: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准则。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普遍执行,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起必须实施。其中收入准则变化巨大,将原来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两个准则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采用所谓的“五步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报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租赁准则变动较大,特别是对承租方来讲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即原来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将纳入表内,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较大影响。新准则完善了租赁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此外新准则还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

对存在租赁业务特别是租赁业务较多的企业,及时了解、掌握租赁的会计处理,理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至关重要,很有可能会影响资产负债表进而影响融资,提前做好测算和安排无疑是合理的选择。本课程专业性强。


课程收益:

1. 收入的确认、计量及特殊业务的处理。会计分录及其变化。

适用对象:

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报表、总账、成本等岗位)、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建议两天/每个准则可单独拆分

内容提要


**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 Part1 修订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会计科目

• 1.1 修订背景

• 1.2 开始实施时间

• 1.3 修订主要内容

• 1.4 基本概念

• 1.5 会计科目

• Part2 一般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2.1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

• 2.2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2.3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 2.4 确定交易价格

• 2.5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2.6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Part3 合同成本

• 3.1 合同履约成本

• 3.2 合同取得成本

• 3.3 摊销和减值

• Part4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 4.1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 4.2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 4.3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 4.4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 4.5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 4.6 售后回购

• 4.7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 4.8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 Part5 列报 披露和衔接

• 5.1合同资产负债的列报

• 5.2 衔接规定


第二部分 租赁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Part1 修订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念及会计科目

• 1.1 修订背景

• 1.2 修订主要内容

• 1.3 基本概念

• 1.4 会计科目

• Part2 租赁的识别、分拆与合并、租赁期

• 2.1 租赁的识别

• 2.2 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 2.3 租赁期

• Part3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 3.1 承租人会计处理要点说明

• 3.2 综合举例

• Part4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 4.1 出租人会计处理要点说明

• 4.2 综合举例

• Part5 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 5.1 转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要点及举例

• 5.2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要点及举例

• 5.3 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要点及举例

• Part6 列报、披露和衔接

• 6.1 承租人的列报和披露

• 6.2 出租人的列报和披露

• 6.3 衔接

• Part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1.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该准则之外(如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

• 2.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 3. 删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商业实质判断时关注关联方关系影响的条款;同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 4.细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 5. 增加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判断的披露要求。


上一篇: 3-1 企业年报(半年报)及附注编制实务(一天版) 下一篇:4-1 新会计准则大纲(2/3天版)

下载课纲

X
Baidu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