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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历程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01年11月30日审查**,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a) 细化标准
b) 严格程序
c) 加强监督
d) 强化责任
e) 制度创新
第三章 《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衔接与关联
第四章 《实施条例》与两个《标准文件》的衔接问题
第五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选示
《条例》共七章 85条
**章 总则 6 条
第二章 招标 22条
第三章 投标 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 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则 3 条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
说明条例的来源与法律依据。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招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秧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解读: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订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
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订招标范围和规模。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解读:
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在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解读:
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种情形适用第七条规定审批、核准;第二种情形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适用第七条,其他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解读:
本条是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似的规定,但实施效果受现行行政、财税等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制约。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解读: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约束。
对“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具体含义将由规章及地方规定。
控股是出资关系,管理关系是不具有出资关系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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