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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消防工程师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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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消防工程师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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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指南—考试安排

一级消防工程师成为了工程类职业资格考试热门考试,每年消防工程师考试报考人数正在持续增加,消防工程师证书也是消防从业人员必备证书,优路教育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关于消防工程师考试指南—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为全国统考,统一时间,统一大纲。

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中得知,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8年1110日和11

考试安排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已公布,11月10日(周六)至11月11日(周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1月10日

9:00-11:30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4:00-16:30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11月11日

9:00-12:00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题型题量


     科目名称

考试时长

题型题量

满分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2.5小时

单选题(80道)、多选题(20道)

120 分

《消防技术综合能力》

2.5小时

单选题(80道)、多选题(20道)

120 分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3小时

主观题(6道)

120 分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均为主观题,其他科目均为客观题。

考试大纲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考生可参照2017年考试大纲进行复习。

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不变,继续沿用2014版考试大纲。《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仅供考生学习参考。具体详情请参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

考试教材

2017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不大,在2016版基础上进行了勘误,可沿用2016版考试教材进行复习。2016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教材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等三本辅导教材,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具体详情请参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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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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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展网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通知”,2018年消防工程师备考工作已经开始,请大家做好复习,详见下文。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消防局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工作规划,明确保障措施,确保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5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开展教学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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