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 “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公司现有2000余名员工,300余名专业师资,120余家分校分布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合作建设环优共济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公司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近年来,公司创新引进智能科技,创立“直播 录播 面授”的融合教学模式,开设3D仿真教学、VR实景课堂助力学习,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使全国学员共享优质教学服务。
2018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K31000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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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11010 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
2K311020 城镇道路路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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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12020 城市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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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130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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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14010 水处理场站工艺技术与结构特点
2K314020 水处理场站工程施工
2K315000 城市管道工程
2K315010 城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2K31502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
2K315030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
2K316000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2K316010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施工
2K316020 施工测量
2K32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K3200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K32002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K32003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K32004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K32005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K320060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
2K320070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080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09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00 城镇给排水场站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10 城镇管道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2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K320130 明挖基坑与隧道施工安全事故预防
2K320140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
2K320150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K331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2K331010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2K331020 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K332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2K332010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20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30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4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5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6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70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3000 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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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环球网校二建考试工程法规可撤销合同相关考点)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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