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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获“**具品牌影响力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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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会有变化吗?

为及时掌握现行*七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命审题改革的实施情况,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学化管理水平,2017年12月6日-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陈皎副主任率考试命审题专家调研组一行11人赴陕西西安开展*七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的调研、座谈和学习。

调研组与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陕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专家、教授,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陕西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的专家、领导,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陕西怡康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执业药师代表,深入座谈研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和考试命审题改革情况以及考试大纲修订方案,调研组还实地调研怡康璞太和药店和泰生西大街药店,实地了解社会药房执业药师执业现状和能力要求。

**调研、座谈和学习,调研组较好地掌握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发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调研将为新版考试大纲的修订、考试命审题改革做积极准备,也将为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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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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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小编特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4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资料,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法律责任

**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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