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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执业药师培训_新乡执业药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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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新乡执业药师培训

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 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 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新乡执业药师培训

2018年执业药师题型会发生变化吗?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报名还有一个月的时间,不少考生都在备考中,今年执业药师考试的题型会变吗?

根据目前情况推断,执业药师的考试题型不会发生改变。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题型分为A型题(**佳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四种题型,其中配伍题与综合题实质上也是单选题。

各科都是每题1分,120题共120分。及格分数为72。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型分数分配为:A型题(**佳选择题)40分、B型题(配伍选择题)50分、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20分、X型题(多项选择题)10分。

中药和西药其它科目的题型分数分配为:A型题(**佳选择题)40分、B型题(配伍选择题)60分、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10分、X型题(多项选择题)10分。

多项选择题只有10题,相对来说,难度有所下降。但药事管理与法规多了10道C型题,对比往年法规难度增加,再加上题干信息变长,难度较往年有所提升。另外,法规只有ABCD四个选项,其它科目有ABCDE五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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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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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7、18日,为使考生全面了解执业药师考试知识点,中大执业药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教材,整理了2015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发布标准

一、药品广告审查的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搜集整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搜集整理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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