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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改革新方向
改革后报考门槛
2018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或仅限制临床药学、药学和中药学等专业。国家食药总局近年来一直推进“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本科以下学历以后或无法报考执业药师。
2018药师证书规划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提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要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截至2017年8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仅为389534人,缺口达17万人。
改革后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改革后,报名时间将发生大变化,一般报名时间统一安排在7月开始报名,而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各省市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新)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7月至8月,各省执业药师报名时间不同,请广大考生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报名公告。优路教育整理各省市报名信息,将会及时更新,供大家参考。
更新:河北 内蒙古 广西 安徽 浙江 湖南 青海 重庆 云南 四川 湖北 贵州 江西 江苏 吉林 河南 陕西 海南 深圳 新疆 甘肃 天津 黑龙江 福建 宁夏 北京 西藏 辽宁 上海 广东
地区 | 报名时间 | 报名入口 |
上海 | 2018年上海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31—8.12 | 暂未开通 |
四川 | 2018年四川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8.20 | 已开通 |
天津 | 2018年天津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4—8.2 | 已开通 |
西藏 | 2018年西藏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5—8.10 | 已开通 |
新疆 | 2018年新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8.15 | 已开通 |
云南 | 2018年云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7—8.16 | 暂未开通 |
浙江 | 2018年浙江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1—8.10 | 暂未开通 |
重庆 | 2018年重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3—8.1 | 已开通 |
安徽 | 2018年安徽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3—8.8 | 已开通 |
北京 | 2018年北京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5—8.10 | 已开通 |
福建 | 2018年福建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30—8.8 | 已开通 |
甘肃 | 2018年甘肃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5—8.3 | 已开通 |
广东 |
2018年广东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1—8.17 2018年深圳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1—8.17 |
暂未开通 |
广西 | 2018年广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8.9 | 已开通 |
贵州 | 2018年贵州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7—8.16 | 已开通 |
海南 | 2018年海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7.31 | 已开通 |
河北 | 2018年河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31—8.13 | 暂未开通 |
河南 | 2018年河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3—8.6 | 已开通 |
黑龙江 | 2018年黑龙江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4—8.8 | 已开通 |
湖北 | 2018年湖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8.2 | 已开通 |
湖南 | 2018年湖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0—7.30 | 已开通 |
吉林 | 2018年吉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9—8.20 | 暂未开通 |
江苏 | 2018年江苏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3—8.2 | 已开通 |
江西 | 2018年江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4—8.14 | 暂未开通 |
辽宁 | 2018年辽宁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30—8.12 | 已开通 |
内蒙古 | 2018年内蒙古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5—8.15 | 已开通 |
宁夏 | 2018年宁夏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4—8.17 | 已开通 |
青海 | 2018年青海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8.2—8.16 | 暂未开通 |
山东 | 2018年山东执业药师考试报名8.7—8.16 | 暂未开通 |
山西 | 2018年山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7月下旬 | 暂未开通 |
陕西 | 2018年陕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7.24—8.2 |
已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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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专门从事生产假药劣药的人员的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4.为假劣药生产销售提供运输、仓储的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进口药品未备案的处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7.伪造、变造和违法使用许可证的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获得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广告发布的处罚: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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