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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历的考生报名执业药师,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对不同学历的考生分别有哪些要求呢?

中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中专学历介绍:

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都属于中专学历,等同于高中学历,有的学历不一定受国家承认。根据现有政策,中专生毕业也可以参加高考,就读中专前建议咨询清楚,不要盲目。

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而中专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一般都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可以胜任某种职业。目前的中专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大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专科学历介绍:

大学专科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高职(高等职业学院)、高专(高等专科学校)即普通高等学校里就读专科专业的学生,毕业即获得大学专科学历。

大学专科是以培养技术型高等人才为主要目标,即大学专科的目标是实用化,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根据中国大陆教育体制目前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比本科教育年限短的专业教育,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样,都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科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本科学历介绍:

本科即大学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由大学或学院开展,极少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经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于理论上的专业化通识教育,应用型本科侧重于应用上的专业教育和实际技能教育,学生正常毕业后一般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在中国,本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本科两种。全日制本科(又称普通本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或保送等方式进行招生,学制4—6年;另外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统招专升本选拔考试接受本科阶段教育,学制2年。非全日制本科主要分为自考本科、成人高考、远程教育、业余教育、开放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习方式多种多样,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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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精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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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简介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药品监督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①监督检查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②抽查检验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③认证跟踪检查的权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其认证(GMP、GSP)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④保密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⑤⑥⑦⑧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2.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2004)△

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药品质量公告(2004)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4.药品检验复验申请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5.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9)☆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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