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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执业药师的培训内容_苏州执业药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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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授课形式联合 大数据智能化教学

智能高清网课

基础讲解类课程,核心师资按章节菜单式录播并配备测试题,学员可连续播放学习、自我检测,也可以精准检索某个知识点学习,智能生成测评结果和学习规划

智能直播

应试能力训练类课程,智能移动测评与直播紧密结合,课前、课中、课后测评,及时发现、收集错题,实现针对性、互动性强化训练

智能面授

强化理解记忆快速突破类课程,采用强制学习模式,开课前根据移动智能测评报告,实施分层教学,针对性解决薄弱环节,快速提升应试能力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2018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优路教育整理如下,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大单元

小单元

细  目

要   点

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任务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健全供应保障制度的任务和要求

2.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3.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四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4.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收录药品的范围和具体信息

六 中药管理

(四)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

(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2)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

九 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2)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一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一)医疗器械管理

2.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管理

(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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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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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定为10月18、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小编特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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