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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报考所需的几种材料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即将报名,各位考生要检查一下自己的材料是否准备齐了。这里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需要的一些材料,如下:
1.电子照片
有些省份要求是在网上提交照片,并且对照片有具体的尺寸要求,一般是小二寸的。上传完照片,才可以完成执业药师报名程序。
所以提醒各位考生在考试报名开始之前,准备好电子照片。
部分现场审核的地区,要提交纸质版照片。根据之前要求,红白蓝三种底色均可。
2.身份证
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可能有些粗心的考生身份证会丢失,遗失后请抓紧时间补办,以免影响考试报名。
另外,要保证考试期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避免因身份证过期而导致当年成绩无效。
3.毕业证
专业及毕业年限必须符合报名条件。
4.学历查询认证证明
由于部分中专考生的学历编号在学信网中查不到,需要去学历认证机构(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出具纸质认证报告,此认证报告开具需要15天左右,请需要认证的考生抓紧时间,以免耽误报名。
5.报名表
报名表是在报名开始后于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后打印出来的,需要报名单位盖章,也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注意:需要考后审核的地区也需要提交报名表,大家可把报名表**填表之后放到*或者是U盘以便到时候复审。
6.单位工作证明
单位工作证明,就是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虽然每个省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大同小异。
关于工作证明的书写,一定要注意工作年限是否满足要求,要如实填写,工作单位**好是用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的证明。如果中途换过工作,就在工作那一栏填写两个工作单位的工作经历。
由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工作由各个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所以各地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是存在差异的,如果考生对自己的专业、报考年限有疑问,一定要提前询问当地的报考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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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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