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历经多年的教学经验,仁和会计培训逐渐形成为学生提供培训→实习→就业一条龙服务,从而为培训市场注入了全新的“仁和”模式。 发展至今,仁和会计教育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湖北、湖南、浙江、陕西、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四川等地区开设校区已达近300余所,会计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累积培训各类会计人才达百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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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
CMA中文面授精品课程
中级会计职称精讲班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新教材面授精讲 考点逐点扫描 记忆技巧传递 应试技巧分析 考前模拟测试 无纸化软件练习
适学人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希望加强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重点难点的理解和记忆,提升会计理论和实务水平,顺利**考试的考生!(具体条件以财政局公布的报考政策为准!)
中级会计职称精讲班 |
培训内容: |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经济法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会计职称考前密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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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财政考试题库,掌控考点应试能力; 2.强化考前冲刺辅导课程,老师荟萃, 提升学习效果; 3.考试学霸专题交流会 |
课程介绍
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高级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针对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仁和会计教育“会计中级职称全程精讲”十多年专业会计培训经验,资深师资团队,“地毯式”考点强化,“故事法”趣味记忆,会计中级职称**率始终保持高标准。
课程特点:
1、内容全面: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多维度讲授。
2、通俗易懂:**丰富案例和专业现象解读重难点和考点,超8000家企业案例实时输送。
3、事半功倍:知识框架性明显,条理清晰,全景式PPT互动课程。
4、老师授课:由从事本课程教研工作多年,主管级别以上老师主讲,手把手教学。
5、在线测评:章考、段考、会考和模考,考试** 实操全面掌握。
课程收益
聚焦考点,精辟讲授教材精髓;逐题解析历年真题中传递的“**密码”
案例解析,考点串联;思维导图式考点梳理。
助你顺利提升会计行业资历;晋级行业高峰。
学校简介
仁和会计教育是成立于2002年,始终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如今,我们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在全国300多所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组成了仁和会计教育网络。 仁和会计教育具有当地小型会计培训学校无法媲美的巨大优势:来自代账机构的真账实训,教学范围涵盖20多个行业,独创定制的实战会计教学材料、企业财务经理人亲授职场经验、地处市区交通便利的现代化校舍以及全国通行的课程卡随时随地走到哪学到哪。
师资力量
仁和会计教育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他们曾在企业担任过财务经理,拥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有丰富的会计教学、大型财团真账实战经验,能让学员实现“知识、实务、资质”三重收获,使学员具备财务职场的核心竞争力。
教学方式:核心课程 专题讲座 案例讨论,手把手的授课指导、远程教学与个人实操练习相结合。学员可按自己的程度进行弹性时间,极大地缩减了学习时间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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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则该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企业发生的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业务为:
1、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2、企业取得了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中,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要求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1号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1号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需注意的是,这项规定是依据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需有专门的用途而出现的。同时,应满足如下2个条件:
一是这类收入必须用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
二是批准级别是国务院,由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