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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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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财务会计培训班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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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仁和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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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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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实战会计培训的知名品牌。在九省通衢之地,崛起了一家会计培训行业的品牌——仁和会计教育。它历经十余载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地区走向全国,从一间教室到二十多省百校分布,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已经为社会输送近几十万实战会计人才。

仁和会计教育秉承“仁者爱人,和者谐也”的理念,以“仁爱和谐”为企业的宗旨。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爱护学员、关心学员,以学员的成功为服务宗旨。在仁和,学员不止学在仁和,而且爱在仁和,感动在仁和。

仁和会计教育建校伊始就努力打造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教学品质,建立资深老师团队。学校除特邀中国资深会计老师以外,还不断签约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资深教师上千名,而且大部分是拥有高级职称的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他们均有丰富的会计教学、真账实战大型财团的经验,能满足各类会计专业培训的教学需求。在仁和,学员除了成才还有成功。


仁和会计教育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因为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十年以来,我们只在这一领域坚持不懈,努力耕耘,奋发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丰硕成果。仁和会计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已经拓展全国,被众多的会计培训机构所模仿。仁和,已经成为中国会计教育的知名品牌。


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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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招生对象 
一、已报名参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人员 
二、需要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的人员 

培训课程 
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审计、经济法五科学员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意选读 

开设班级 
晚 班: 每周每科2--3次 
双休日班: 每周每科1天合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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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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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刘欣

讲师名言:人生在勤,审计在廉。

著名会计教育专家学者。十余年来历任财政部下属局会计继续教育特聘专家教师,现任仁和会计高级讲师、著名会计教育专家学者。深谙会计考试重难点和学习技巧,将枯燥的理论生活化,达到有效指导学员 **考试,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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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刘继英

讲师名言:帮助学员,成就自已。

高端财务管理课程高级讲师.曾任湖北神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宜昌某知名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现任仁和会计高端财务管理课程项目负责人,研发主持人,就业部负责人.擅长工业企业的成本管控,预算管控财务团队建设,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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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任晓红

讲师名言:教师的真正幸福不仅仅来自于名利的满足,更重要的是自我价值得到认可与实现

资深实战性会计高级讲师.会计实战15年,曾任乔万尼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知名服装品牌)财务总监,现任仁和会计高端管理课程讲师,实战课程教材主编之一.擅长不同行业,规模和产品成本核算规划与管控,有着雄厚的税务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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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讲师:刘淑芳

讲师名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资深会计师。

曾任∶湖北万邦医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仁和会计高级讲师、会计实战就业指导专家。

擅长∶商业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研究、成本费用控制,涉足PVC建材行业,医药保健品、食品生产批零产业,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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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  4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400万元

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

借:开发间接费用  50万元

贷:相关科目   50万元

借:开发成本  150万元

贷:开发间接费用  150万元

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550万元

贷:开发成本  550万元

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万元

贷:开发产品  27.50万元

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相应地对于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分为如下三种核算方式: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除企业自用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外,项目完工后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发产品”科目的项目核算。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第1种或第2种的核算方式。

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即企业应当采用上述的第3种核算方式。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如,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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