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实战会计培训的知名品牌。在九省通衢之地,崛起了一家会计培训行业的品牌——仁和会计教育。它历经十余载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地区走向全国,从一间教室到二十多省百校分布,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已经为社会输送近几十万实战会计人才。
仁和会计教育秉承“仁者爱人,和者谐也”的理念,以“仁爱和谐”为企业的宗旨。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爱护学员、关心学员,以学员的成功为服务宗旨。在仁和,学员不止学在仁和,而且爱在仁和,感动在仁和。
仁和会计教育建校伊始就努力打造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教学品质,建立资深老师团队。学校除特邀中国资深会计老师以外,还不断签约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资深教师上千名,而且大部分是拥有高级职称的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他们均有丰富的会计教学、真账实战大型财团的经验,能满足各类会计专业培训的教学需求。在仁和,学员除了成才还有成功。
仁和会计教育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因为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十年以来,我们只在这一领域坚持不懈,努力耕耘,奋发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丰硕成果。仁和会计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已经拓展全国,被众多的会计培训机构所模仿。仁和,已经成为中国会计教育的知名品牌。
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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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完工与否 财税处理有区别
A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小王**近心事重重,原来,A企业有多个房产项目,有的项目入住了,有的项目在建,还有的项目竣工出售了没有入住,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小王已于2009年12月将所有项目的预收收入全部结转了主营业务收入,可还是心里没底,完工的项目一定要结转收入吗?未完工的项目结转收入对吗?
其实,小王的疑虑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正确,企业汇算清缴时就会出现错误。
若商品房没有收足全款,开发商一般不交付入住,因此,不论是对未完工建造阶段的还是完工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会计处理上一概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只有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才结转收入。税务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以A房地产企业为例,2009年度,A企业完工交付B项目预收收入100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4000万元;完工未交付C项目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2500万元;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2009年12月,A企业结转B项目销售收入10000万元,销售成本7500万元。A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
B项目开发产品,会计上已经结转收入,且收取的预收款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万元,结转成本7500万元。
若B项目收取的预收款中4000万元已经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作过纳税调整,则在2009年度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B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7500-10000×5%)-(4000×15%-4000×5%)=2000-400=1600(万元)。
C项目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结转收入,但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65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C项目所得税汇算不能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15%进行计算。若C项目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其中一个完工条件即视为税法意义上的完工,此时企业应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将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C项目上年度所收取的预收款中2500万元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作过纳税调整,则在2009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若C项目已知实际计税成本为4550万元,则C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6500-4550-6500×5%)-(2500×15%-2500×5%)=1625-250=1375(万元)。
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会计上不结转收入,也无法计算计税成本。但是其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3500万元。其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D项目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3500×15%-3500×5%=350(万元)。
不考虑期间费用,A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600+1375+350=3325(万元)。
综上所述,以上3个项目都符合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所差异,而会计上全部结转收入也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