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实战会计培训的知名品牌。在九省通衢之地,崛起了一家会计培训行业的品牌——仁和会计教育。它历经十余载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地区走向全国,从一间教室到二十多省百校分布,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已经为社会输送近几十万实战会计人才。
仁和会计教育秉承“仁者爱人,和者谐也”的理念,以“仁爱和谐”为企业的宗旨。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爱护学员、关心学员,以学员的成功为服务宗旨。在仁和,学员不止学在仁和,而且爱在仁和,感动在仁和。
仁和会计教育建校伊始就努力打造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教学品质,建立资深老师团队。学校除特邀中国资深会计老师以外,还不断签约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资深教师上千名,而且大部分是拥有高级职称的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他们均有丰富的会计教学、真账实战大型财团的经验,能满足各类会计专业培训的教学需求。在仁和,学员除了成才还有成功。
仁和会计教育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因为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十年以来,我们只在这一领域坚持不懈,努力耕耘,奋发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丰硕成果。仁和会计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已经拓展全国,被众多的会计培训机构所模仿。仁和,已经成为中国会计教育的知名品牌。
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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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全国统考,提高自己技能、提升薪酬必学课程
招生对象:
一、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准备参加会计初级职称的
二、 没有会计基础,没有学过会计,零起点对象,高中以上学历,不受年龄限制
学习课程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经济法
合格条件:二门课程一次性**
开设班级
晚上班 每周2-3个晚上
双休日班 周六或周日一天
白天班 周一到周五白天中选一天
混合班 针对上班时间不固定的人,**晚上和双休日搭配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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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杆企业选择与仁和会计合作
为标杆企业培养标杆人才
企业对财务人员的需求,就是仁和会计对教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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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团队】
高级讲师:吴欣
讲师名言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CPA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
具有多年大型企业财务高管经验,精通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管理、税务处理、审计、财务分析分析统计及财务决策等各专项工作,对企业管理运营有着
深刻理解及洞察,能结合企业战略。
高级讲师:陈玲
讲师名言
**大的欣慰是学生的进步,**大的幸福是把学生送到理想的彼岸。
会计教育专家学者,资深会计职称特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仁和会计高级讲师、职称项目负责人。2011年“第十七届职业技能大赛暨第九届会计能手选拔赛”获“会计技...
高级讲师:张柏新
讲师名言
真实是企业人生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
资深会计师。曾任国企财务部门负责人、珠海某制造业财务总监、多家企业财务顾问,现任仁和会计首席讲师、实战课程教材研发主管。时刻关注时政及财税政策变化,尤其擅长理论教学与会计实际工作的结合,讲学深入浅出。
高级讲师:柯文华
讲师名言
人只有一张嘴而拥有两只手,所以我们应该少说多做!
资深会计实战讲师。曾任九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仁和会计实战课程教材主编之一、仁和教学项目研发部研究员。通晓广告公司、装饰公司的行业特点与财税管理风险,对医药、广告行业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深入研究。
杭州滨江会计职称培训班
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 4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400万元
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
借:开发间接费用 50万元
贷:相关科目 50万元
借:开发成本 150万元
贷:开发间接费用 150万元
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3、结转完工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550万元
贷:开发成本 550万元
4、样板间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5、结转样板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万元
贷:开发产品 27.50万元
二、项目小区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相应地对于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分为如下三种核算方式: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除企业自用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外,项目完工后由“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发产品”科目的项目核算。
即房地产企业利用建造的会所预先充当售楼部、样板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款的规定,则视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第1种或第2种的核算方式。
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充当售楼部、样板间的会所等营销设施需要单独核算成本,若是企业自用,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非企业自用,则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处理。即企业应当采用上述的第3种核算方式。
这样房地产企业就存在一定的操作的空间,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一定的税负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例】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10%-30%)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缴纳营业税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
对于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自建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