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之——师承方式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 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 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 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报名条件之——多年中医医术实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卫计委15号令):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 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 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考核方式及内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评议方式,**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 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人 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 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 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 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 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 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考核方式和内容之——内服方药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 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 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考核方式和内容之——外治技术,或内外结合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 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 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 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 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 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证书执业注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 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 (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 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 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 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证书后期发展——《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原卫计委15号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 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 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 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 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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