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7日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一)采购
1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3)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2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册资质证明。
(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经定期检验合格。
3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4)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2)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3)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进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3)验收特种设备一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要求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中。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持证上岗。
2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4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及原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一)办理时间和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予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l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四、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五、定期检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七、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位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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