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4日
考点:儿童的定义
1.儿童定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定义为所有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儿童定义的辨析
界定为6岁以下——成长状况。界定为12岁以下——小学生和儿童节。界定为14岁以下——我国《刑法》规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这个年龄段的界定还与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相关,14岁以上为共青团的工作对象。界定为16岁以下——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要从轻处罚;《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儿童的特点
1.社会属性的特点
童年是每一个人人生的基础;儿童是每一个家庭的基础;儿童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
2.成长发展的特点
(1)快速性:儿童的身体迅猛成长,到18周岁时,心理人格基本形成,社会行为规范也处在基本完成的状态。
(2)阶段性: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会表现出某些稳定的、共有的典型特点.也有需要完成的共同的社会心理发展任务。儿童成长阶段通常包括婴儿阶段(0~1岁)、幼儿阶段(2~3岁)、学前阶段(4~5岁)、学龄阶段(6~12岁)和青少年阶段(13~18岁)。
(3)顺序性:身体的快速生长和发育过程中,遵循从上到下、由近到远、从小到大、由低级向高级的顺序性。社会心理发展也具有顺序性,婴儿时期信任人格;幼儿时期自主人格;学前阶段勤奋人格。
(4)不均衡性:各系统发育不均衡,经历两个快速阶段:一是出生后第一年;二是青春期。神经系统发育较早,生殖系统发育较晚,免疫系统到12岁左右趋于成人水平。
(5)个体差异性:在身心发展的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有个性化特点。
(6)分化与互补性: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发展和成熟,多数情况下都依赖于明确分化的生理机能的作用,但在总体发展水平方面,却又表现出一定的机能互补性特点。
考点:儿童的需要
(1)生存的需要:生命存在的需要;社会存在的需要。
(2)发展的需要: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得到爱和管教,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有良好的环境,满足探索和求知欲;获得足够的休闲和娱乐。
(3)受保护需要:儿童免遭伤害需要,人为伤害包括儿童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儿童忽视、儿童剥削。
(4)社会化需要:培养基本生活技能;促使自我观念发展;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考点:儿童面临的问题
(1)儿童生存的问题:
新生儿健康的问题;儿童营养问题;儿童户籍问题。
(2)儿童发展面临的问题:
贫困的问题;家庭监护的问题;受教育的问题。
(3)儿童保护的问题:
儿童遗弃的问题;儿童遭受体罚和肢体虐待的问题;儿童被性侵的问题;儿童被忽视的问题;儿童被拐卖的问题。
考点: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1.定义:儿童社会丁作是把儿童作为工作和服务的对象,以儿童权利为价值理念,以儿童发展的科学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为依据,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结合所在社会的环境资源,为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儿童免遭伤害而开展的专业服务活动。
2.层面:微观(个案辅导工作);中观(小组工作);宏观(调查研究、宣传倡导)。
3.类型。
(1)支持性儿童福利服务:提供个别化咨询辅导,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为准妈妈提供咨询以及协助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服务;服务目的是支持父母履行教养职责。
(2)补充性儿童福利服务:连接资源,提供经济补助,托育服务。提供资讯和技能培训服务:服务的目的是通过弥补亲职能力不足。改善父母亲职状况。
(3)替代性儿童福利服务:家庭收养、家庭寄养和机构养育或教养;服务目的是通过替代儿童的父母履行亲职职责,使儿童回归家庭环境,健康成长。
(4)儿童保护服务:伤害预防服务(对有伤害风险儿童及家庭进行介入,逐步减少直至消除风险的过程);伤害的应对服务(为受到伤害的儿童提供家庭外安置服务的过程)。
考点: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
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
(1)明确了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以保障儿童的基本生存和发展.保障所有儿童获得公平服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保障儿童参与社会等为基本原则。
(2)界定了儿童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范围:儿童发展理论知识包括生理发展、心理发展以及社会行为发展等;社会工作理论包括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充权理论、优势视角等。
(3)聚焦亲职能力建设,突出家庭监护服务:以满足需要为核心,将儿童的家庭置于实务的中心,为儿童提供家庭支持、补充和替代服务来保障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4)兼顾了专业理想和本土化实务路径之间的平衡:在坚持专业理想的前提下,走本土化道路,即一方面尊重我国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专业理想,促进环境向有利于儿童权利实现的方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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