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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1、申请(首次、再次)注册人员于每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或10月10日至10月25日(星期六、日除外)期间,向当地药监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于4月31日、10月31日前我局将已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局终审。
2、申请变更(执业单位、范围、地区)注册,注销注册,由申请变更、注销人员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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