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0日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如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4、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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