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5日
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①可以不设账簿;
②应设但未设账簿;
③擅自销毁账簿;
④虽设账簿,但混乱或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经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方法:
①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似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
④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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