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5日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①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②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③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④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⑤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上一篇: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发票管理
下一篇: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纳税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