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1日
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②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④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⑤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⑥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巷道(2元/平方米);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③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
恢复所占用耕地的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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