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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2日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中的那些时间段

初级会计职称

劳动合同中的那些时间段

在历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第二章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比较重点的,很容易出现选择题。在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关于时间段的知识点容易混淆,不容易记清楚,但是,如果大家整理出来这些知识点,对比着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理清思路的。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合同的前1日或满1年的前1日。

二、年休假的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年数(n

年休假时长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年≤n10

5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病假累计≥2个月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0年≤n20

10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病假累计≥3个月

n20

15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病假累计≥4个月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n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

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n10

n5

3个月

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n5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n10

n5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5n10

9个月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10n15

12个月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15n20

18个月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n20

24个月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1)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给予其经济补偿。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医疗期内,但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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