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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2日
劳动合同中的那些时间段
在历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第二章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比较重点的,很容易出现选择题。在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关于时间段的知识点容易混淆,不容易记清楚,但是,如果大家整理出来这些知识点,对比着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理清思路的。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合同的前1日或满1年的前1日。
二、年休假的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年数(n) |
年休假时长 |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
1年≤n<10年 |
5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病假累计≥2个月 |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10年≤n<20年 |
10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病假累计≥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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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年 |
15天(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
病假累计≥4个月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不得超过6个月 |
【注意】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n)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 |
医疗期 |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n<10年 |
n<5年 |
3个月 |
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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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年 |
6个月 |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n≥10年 |
n<5年 |
6个月 |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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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n<10年 |
9个月 |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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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n<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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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n<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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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年 |
24个月 |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
(1)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给予其经济补偿。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医疗期内,但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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