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6日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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