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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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三节银行卡
【知识点】: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二)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1.25%,其中,房地产、汽车销售封顶为每笔80元。
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0.78%,其中批发类按照每笔26元。
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按照交易金额的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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