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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4日

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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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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