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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1日

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营业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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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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