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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09日

“包装”贷款可能引发小微企业涉税风险

近年来,金融机构为减少贷款资金管理风险,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借款条件的审查和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但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审核监管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贷款监管的重点环节进行包装,通过虚增业务、虚编报表、非正常手段回拢贷款资金等方式,编造借款条件获取贷款,“被动适应”贷款资金监管需求进行资金运作。小微企业在“创造”借款要件的同时,顾此失彼,给企业带来诸多涉税风险。

“包装”贷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包装”业务收入,增加税费负担并带来发票违法风险;二是“包装”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带来财务核算和资金安全风险;三是“包装”财务信息,损伤信用体系、干扰税收风险监控秩序。

加强贷款条件的实质审查和过程监管,表面上看是拒部分小微企业于借款门槛之外,实质上能从源头防止贷款资金进入投机市场,可有效遏制泡沫经济,促进经济结构回归理性,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既降低了贷款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实质审核。补充完善实质审查机制,了解掌握企业的有效销售额和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制度机制引导小微企业纠正对贷款条件进行“包装”的做法,促进资金市场规范发展。同时,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贷款标准,让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能更方便地得到扶持。

二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固定资产采购的贷款支付,因用途单一,且大部分属时点资金需求,可以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建议授信借款企业自主支付,防止资金“旅游”现象,提高贷款资金运用效率,杜绝贷款资金回笼带来的税收财务风险,解决资金回笼安全问题。

三是建立税务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体制。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探索推行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信用状况,出具财务和纳税证明等方法,帮助一部分小微企业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扶持;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合作,将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证明作为贷款条件审查的主要材料,推进纳税信用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继而推进国家信用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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