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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8日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对房地产核算方法不同,企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有所区别:

(1)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交纳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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