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7日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①为诺成、双务合同;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③合同标的是劳务或服务;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1.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是: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
(2)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
(3)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4)行纪人具有限定性。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是:
1.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4.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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